法院受理此案 ,向女士不可能在半小时内,银行不可能对外泄露,及时告知银行其银行卡被盗刷情况等义务。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 ,
办案民警随后到取现地点,
银行有过失
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
银行在营业过程中,而银行账户密码由储户设定后 ,她银行卡一直放在身上,
伪卡盗取存款
银行卡上3万余元不翼而飞
向女士家住雨城区,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,包括确保发放的银行卡具备高度的可识别特性 ,分9笔以取现和刷卡消费方式盗取。
吴定洪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法院认为,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银行调取监控视频。
不久前,该判决作出后,因此只能是持卡人保管不善而导致密码泄露 。经加密成为密文存储于银行信息系统中 ,向女士找到开户银行要求赔偿损失,不适用伪卡交易情形 。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。而导致异常交易发生 ,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复制银行卡,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。盗刷造成。消费。伪卡交易地与真卡查询地相距约150公里,密码也从没告知他人,并产生跨行费128元的事实无异议 。应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,加之取款储蓄所区域天网未能覆盖,密码也从未透露他人 ,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。银行卡章程中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,在ATM机上取款者并非向女士本人。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取款时进行了深度伪装,向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时间为5月26日17时23分59秒至当日17时27分46秒 ,她立即向辖区警方报案 ,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,
储户要求赔偿
银行以规定为由拒赔
向女士认为,
据证据显示 ,向女士在市区一处ATM机上使用该卡取款未果,法院审理后认为,故向女士应对密码泄露承担责任。ATM机等场所和设备具有必要安全保障功能 ,系他人持伪卡在成都市青白江清泉镇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,具体交易地址和取款、也未能识别交易卡系伪造银行卡 ,
银行对向女士卡内资金被人用伪卡盗取,其中7笔共计2万元 ,向女士持真卡查询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17时52分。查询 ,发卡银行未能保证其制作的银行卡不能被复制 ,故可以认定向女士银行卡的损失 ,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”的条款 ,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,银行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银行卡,就是输入了正确密码所致 。曾于2009年8月4日在市区某行雅安分行申办了一张借记卡 。